(2010)杭西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郦某甲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甲,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郦某甲。法定代理人:郦某乙。被告:梁某。原告郦某甲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梅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郦某乙,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与被告于2007年3月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50元,被告支付了调解书规定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日常生活开支大幅增多,原告自2009年下半年起进入杭州长河高级中学住校读书,开支亦随之增大,调解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实在太低。故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为生活费每月500元。被告辩称:本人身体一直不好,自2008年起请病假,收入较低,每月收入仅有2000余元。平常支出较大,每月需还房屋按揭款1000元,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50元,被告及被告母亲均需医药费开支。被告作为母亲已经力所能及地抚养原告,包括购买衣服、给零花钱等。另外原告的父亲收入远远高于本人,目前被告的收入无力再多承担抚养费,原告自己曾提出最多只要每月500元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父亲郦某乙与被告离婚情况以及财产、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2、户口簿。证明原告是郦某乙与被告的儿子。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对帐单。证明被告每个月需偿还房屋按揭款900余元。2、工资单。证明被告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父母于××××年××月登记结婚,1994年2月19日生育原告,现就读于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2007年3月21日原告父母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原告由其父亲郦某乙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2010年12月,原告以生活费用上涨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父亲郦某乙及被告均系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父亲每月收入2700-2800元;被告每月收入2300-2400元,被告另有房屋租金收入每月1200元。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本案原告的父母于2007年离婚,当时约定的每月350元的生活费,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求,原告现提出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原告的实际需求和其父母的负担能力予以确定,本院确定为每月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某自2011年1月起每月负担郦某甲生活费500元,至郦某甲独立生活止。二、驳回郦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梁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