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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京科与蓝田县九间房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魏旺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京科,蓝田县九间房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魏旺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高京科,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九间房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养科,系该村村长。被告魏旺才,男,汉族,农民。原告高京科诉被告蓝田县九间房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魏旺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高京科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京科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京科撤回对被告蓝田县九间房乡田家村村民委员会及魏旺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国武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