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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宇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宇新,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本市灞桥区。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宇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宇新及其辩护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谢宇新在网上通过QQ聊天与原女友楚茜现男友冯某产生纠纷,遂纠集赵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往本市雁塔区罗某联宇网吧寻找冯某未果,后在罗某巷子内与冯某相遇,谢宇新等人即对冯某拳打脚踢,并用混凝土块砸冯某的头面部,后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冯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谢宇新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宇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事赔偿���议书及收条;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3、证人祝某、楚茜、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宇新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宇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宇新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宇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