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卫剑与季建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卫剑;季建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陈卫剑。委托代理人:孙晓岭。被告:季建标。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剑诉被告季建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