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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丁小杏与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杏,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丁小杏,女,1964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斌,男,1972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杏与被告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韦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为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韦家巷58号,属于镇江市丹徒区管辖范围,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茜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