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任彩英与洪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彩英,洪丽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任彩英。被告:洪丽华。委托代理人:郑昕。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彩英诉被告洪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彩英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