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富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段宗君某某、段宗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司劳动争议纠与宁波××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宗君某某,宁波××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保字第4-1号申请人:段宗君某某。被申请人:宁波××司,住所地:富阳市××××工业功能区。代表人:梅某某。申请人段宗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通过富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司的银行存款1061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段宗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司的银行存款1061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军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权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