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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