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