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德夫与许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夫,许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31号原告:胡德夫,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许红霞,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负责人:陈方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夫诉被告许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德夫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