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清清与成都舞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清清,成都舞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552号原告余清清,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李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白小红,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成都舞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北新街58号8层5号。法定代表人苏腊华,成都舞帆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清与被告成都舞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清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清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清清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