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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邱洪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邱洪錄,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晖,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陈伟廷。被告邱洪錄(系珠海市金湾区洪杏建材店业主),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278。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法定代表人梁益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邱洪錄、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邱洪錄、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珠海三灶分公司、邱洪錄、廉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493元,由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芳代理审判员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