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陈志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源,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5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广州市大惠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吉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