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蓉诉被告景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蓉,景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李蓉,女,1979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登峰,咸阳市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波,男,1980年9月25日生。原告李蓉诉被告景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蓉与被告景波离婚。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蓉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