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04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已17000元了结此案,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周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朝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