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金学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学,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杨金学,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3000513477),住所地上海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茂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学与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学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