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2号原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甲。被告: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陈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