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特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谷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胡谷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特初字第13号申请人:胡谷华。申请人胡谷华要求宣告姚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莉,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系申请人胡谷华之女。申请人称:姚莉自小体弱多病,3岁时高热十多天,此后不会讲话,从未上过学,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从不与人主动交往,持有残疾证(智力残疾一级),其父亲姚世钊于2002年8月21日因病去世,申请人为姚莉自然监护人,现因姚世钊生前单位通知申请人及姚莉领取住房补贴,而姚莉无表达能力,故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姚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1月21日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结论:姚莉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小于28,属于重度智力障碍,由于智力存在明显缺陷,辩认能力严重受损,对住房补贴的性质无法辩认,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