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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苏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沈苏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7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苏少民初字第6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淳道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