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1)坊执指字第16号被罚款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景源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西郊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潍坊华夏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罚款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城经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但至今被罚款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实际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其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执行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元,限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