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衍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衍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衍,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高新区。2010年7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8日被告人于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1×××77的信用卡,开通激活后使用,截止2008年12月3日累计透支金额共计39876元。后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心于2008年4月13日、5月13日两次催收后逾期820天未归还。民生银行报案后,被告人于衍于2010年7月8日主动归案,并于7月12日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于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2、到案情况说明;3、户籍证明;4、催收证明;5、消费记录;6、扣押物品清单;7、领条;8、还款证明;9、证人李某的证言;10、被告人于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衍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退还了全部欠款,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