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勇,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息县。201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389号变更起诉书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勇犯盗窃罪。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程勇伙同彭某、金某(另案处理)驾驶其所有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本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G区,在西部大道边撬开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陕A×××××车后备箱,盗走烟酒茶等物,后被群众发现于某在H区西门将被告人程勇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5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撬锁工具一套,失主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程勇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价格鉴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赃物已全部追回返还失主且被告人认罪,故可对被告人程勇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试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11年3月25日止)二、作案工具一套及被告人程勇名下的陕A××××ד桑塔纳”黑色轿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