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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祖光、陈发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光,陈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祖光,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惠水县。2009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同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陈发明,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惠水县。2010年4月20日因盗窃少量财物,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同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至慈溪市长河镇某针织超市门口,趁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佳能达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同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及许某(已被劳动教养)至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王某家楼梯口,趁人不备之际,窃得王某停放在此的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60元)。当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慈溪市长河镇陆家路时被保安队员抓获。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赃物清单、检查笔录、涉案电动自行车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本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祖光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祖光、陈发明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许祖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发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祖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栽  林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