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机构代码:762534631。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某某。上诉人吴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审判员方艳代理审判员 马 利 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剑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