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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机构代码:762534631。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某某。上诉人吴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审判员方艳代理审判员 马   利   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剑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