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仕力、何乃汤等与何松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何松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80号原告:何仕力,农民。原告:何乃汤,农民。原告:何乃夫,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松益、何永国(特别授权),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松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与被告何松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仕力、何乃汤、何乃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