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于春英与柯群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春英;柯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于春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天。被告柯群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英诉被告柯群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春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