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祖人、何利仁等与何松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何松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民初字第81号原告:何祖人,农民。原告:何利仁,农民。原告:何建仁,农民。原告:何叶仁,农民。原告:何又仁,农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松益、何永国(特别授权),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松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与被告何松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撤回对被告何松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祖人、何利仁、何建仁、何叶仁、何又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