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侯建军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军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建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澄城县,案发前在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开办诊所。2010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侯建军在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租房,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侯建军在所租房内开办诊所。2010年9月3日、2010年9月15日、2010年10月19日因非法行医三次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侯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侯建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建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三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建军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建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