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杜某,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丁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劲松,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德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7月26日生育女孩,尚未取名。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重男轻女,对生育女孩不满,常无故对我打骂。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从来没有打骂原告。生育子女八天后,原告被其父母接走。我去叫原告回家的时候,被原告家人殴打,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7月26日生育女孩,尚未取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农历8月4日,因矛盾原告回娘门居住至今。2011年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德春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