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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晋刚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晋刚;殷林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刚,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白沙镇。2010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殷林其,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2010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刚、殷林其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晋刚、殷林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晋刚、殷林其伙同一名女子(姓名不详,在逃)在三人借宿的被害人廖某位于本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南路9号花好月圆小区xx栋xx单元xx楼xx房间,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工程监控主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多功能一体机1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73元。后销赃,赃款被挥霍耗用。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件现场照片、挡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晋刚、殷林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晋刚、殷林其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晋刚、殷林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刚、殷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晋刚、殷林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晋刚、殷林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晋刚、殷林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林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晓强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