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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碑执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长泰物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碑执字第538-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05号4层。法定代表人陈行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洪,男,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京闽茶城龙苑大厦6层6022室。委托代理人刘哲,男,西安长泰物业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以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让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债权以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1)碑经初字第928号、第931号、第932号、第933号、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在向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办理借款时,以抵押登记号970147号于1997年2月5日在西安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乐西路半截巷长泰商场(现金朗商场)3层由西向东1000平方米做抵押,该抵押权已经本院(2001)碑经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故本院决定将(2009)碑执字第2429号(对应文书为(2001)碑经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2009)碑执字第2430号(对应文书为(2001)碑经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2009)碑执字第2431号(对应文书为(2001)碑经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2009)碑执字第2432号(对应文书为(2001)碑经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本案一并执行。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以陕建业房评(2010)第08133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995.9万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估价报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陕西方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进行了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批准降价5%于2011年1月5日再次进行了拍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故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愿以第二次确定的保留价946.105万元以物抵债,抵偿上述五件执行案中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本案在执行中,案外人西安市风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长泰商场三层自西向东靠南位置227.46平方米已由被执行人西安长泰物业公司于2001年3月13日安置给其,其于同日占有、使用至今。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该部分的执行,愿以剩余772.54平方米抵偿其五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规定如下:一、位于西安市长乐西路半截巷金朗商城(原长泰商场)第三层由西墙向东(除该三层西南角227.46平方米)计772.54平方米归乌鲁木齐瑞凯博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