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特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特初字第13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胡某某要求宣告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某,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106198604210428,住杭州市××区××村××室,系申请人胡某某之女。申请人称:姚某自小体弱多病,3岁时高热十多天,此后不会讲话,从未上过学,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从不与人主动交往,持有残疾证(智力残疾一级),其父亲姚某某于2002年8月21日因病去世,申请人为姚某自然监护人,现因姚某某生前单位通知申请人及姚某领取住房补贴,而姚某无表达能力,故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1月21日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结论:姚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小于28,属于重度智力障碍,由于智力存在明显缺陷,辩认能力严重受损,对住房补贴的性质无法辩认,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