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根秀、张嘉栋与张义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秀,张嘉栋,张义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根秀,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铖,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嘉栋,男,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根秀,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铖,四川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文,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甘贵林,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秀、张嘉栋与被告张义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秀、张嘉栋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秀、张嘉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秀、张嘉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秀、张嘉栋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