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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华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华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宝鸡市华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号副**号。法定代表人岳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纺织城纺建路***号。法定代表人白振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华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华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35元,本院减半收取4967.5元。因原告已预交9935元,故本院退付原告4967.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