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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蔡小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小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小重,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文盲,杂工,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小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小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蔡小重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在许某1的家中等地,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许某24次4小包,共得款200元;贩卖给黄某2次2小包,共得款40元;贩卖给许某11次1小包,得款30元。2010年8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蔡小重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许某1家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在被告人蔡小重的棕色女式挎包内缴获可疑毒品28小袋等物。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59.1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小重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蔡小重辩称她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被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是许某1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蔡小重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在许某1的家中等地,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许某23次3小包,共得款180元;贩卖给黄某2次2小包,共得款40元。2010年8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蔡小重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许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在被告人蔡小重的棕色女式挎包内缴获可疑毒品28小袋等物。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59.17克。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蔡小重供述,供认她2009年底开始吸毒,毒品都是向许某1买的,2010年8月5日傍晚6时左右她又去许某1家,并在许家吸毒,之后,翁某、黄某等也到许某1家,后来公安干警就来了,他们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在许某1家缴获的挎包是她的,但包里的毒品海洛因是许某1的。2、证人许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5日晚7点多,蔡小重到他家,他就向蔡小重买了30元的海洛因,之后就在一边吸食。过了一会,黄某也到他家,看到他和蔡小重在吸毒,就掏出钱向蔡小重买了毒品海洛因吸食。又过了一会,许某2也到他家,并向他借了60元向蔡小重买了60元的毒品海洛因。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并将他们一起带到公安机关。他还证实2010年8月2日许某2到他家,问他谁有毒品可买,当时蔡小重在场,他就指着蔡小重说你问她一下,蔡小重就说每克海洛因120元,当时许某2就向蔡小重买了60元的海洛因,2010年8月3日许某2还在他卧室内向蔡小重买过一次毒品海洛因,因当时他在客厅,具体情况他不清楚。2010年8月3日,黄某也在他的卧室向蔡小重买过一次2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蔡小重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3、证人许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2日晚8时许,他在许某1家向蔡小重买了60元毒品海洛因,当时他问许某1谁有毒品可买,许某1指着蔡小重说你问一下她,蔡小重说每克120元,他就向蔡小重买了6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0年8月3日晚他又在许某1家向蔡小重买了60元毒品海洛因,当时吸过后,感觉不过瘾,就又向蔡小重买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0年8月5日,他再到许某1家,当时蔡小重、黄某已在许某1家,他就向许某1借60元向蔡小重买了60元的毒品,蔡小重拿毒品给他后,收钱时警察就来了。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蔡小重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4、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3日他向蔡小重买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时许某1在客厅看电视,应该知道。2010年8月5日晚8时许他又到许某1家,当时蔡小重也在,他又向蔡小重买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蔡小重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5、证人翁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5日她到许某1家帮许某1洗衣服,当时她在许家左侧的房间听到外面有说话的声音,过了二十多分钟左右,警察来了。她认识蔡小重、黄某、许某2等人,但平时没说话。大约是2010年8月1日或2日,她在许某1家的厕所帮许洗衣服时听到黄某对蔡小重说“有没有白粉,拿几十元钱的白粉卖给我吧,今天有师傅要来。”当时蔡小重说“你有钱吗?有钱就有。”。6、搜查笔录,证实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边防派出所搜查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遮浪街道粮管所宿舍c栋402室许某1家及黄某、许某1、许某2及蔡小重人身、物品的情况。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蔡小重处扣押了女式挎包、疑似毒品20小袋及2小块等物品、从黄某处扣押手机二部、从许某1处扣押手机一部、从许某2处扣押手机一部及疑似毒品一小袋。8、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发还许某1、许某2手机各一部。9、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女式挎包等物已由汕尾市公安边防支队移交给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10、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4××××2774、137××××2204的手机通话情况。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边防派出所搜查汕尾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粮管所宿舍c栋402室的情况及缴获物品的客观情况。12、抓获经过,证实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遮浪边防派出所干警崔永波、曾清河于2010年8月5日抓获蔡小重的经过。13、(汕)公(刑)鉴(化)字【2010】087号鉴定文书,证实从蔡小重的挎包内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的成分,净重共计59.17克。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蔡小重提出她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被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是许某1的。经查,被告人蔡小重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许某11次1小包,得款30元,仅有证人许某1证言证实,没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予认定;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许某23次3小包,共得款180元;贩卖给黄某2次2小包,共得款40元,有证人许某1、许某2、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翁某证言,均可证实被告人蔡小重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许某23次3小包,共得款180元;贩卖给黄某2次2小包,共得款40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许某24次4小包,其中1次1小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小重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小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