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谢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199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9月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通过爬脚手架从厨房窗户进入本市上城区兴隆西村15幢1单元502室被害人严某的家中,从卧室电视机柜上窃得仿BALLY男式咖啡色手包一只,内有现金790元、利群长过滤嘴软盒香烟一包(手包和香烟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在逃离现场后被巡逻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前科调查、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