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8年10月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翻爬阳光棚进入本市上城区三多弄2-5号被害人许某家中,从被害人许某放置在室内的一单肩包内窃得现金4100元。2010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四川省遂宁市新桥镇梓潼街文德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述、基因信息比对表、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