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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玲、王冲、李花美,王平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玲、王冲、李花美。被执行人王平道。杨振玲、王冲、李花美申请执行王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振玲、王冲、李花美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9117.12元,已执行25363元,剩余3754.1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玲、王冲、李花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3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玲、王冲、李花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