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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段建安与牛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建安,牛永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建安,西安铁路局调度所职工。委托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秦斌,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永杰,西安铁路局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秀杰,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牛永杰之妻)。上诉人段建安、上诉人牛永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建安、上诉人牛永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1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建安、牛永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建安、上诉人牛永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段建安已预交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段建安承担。牛永杰已预交697元,减半收取为348.5元,由牛永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