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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冯良与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王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5号原告冯良。被告王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良诉被告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良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和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良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和林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良撤回对被告王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冯良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姚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