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冯良与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王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5号原告冯良。被告王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良诉被告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良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和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良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和林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良撤回对被告王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冯良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姚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