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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鹿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何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何某某某,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保字第1号申请人:何某。被申请人:夏某甲。被申请人:夏某乙。申请人何某某某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丰收住宅区19幢201室房产涉及继承分割,且申请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存在纠纷。为防止该处财产的转移,且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人于2010年1月3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于被继承人夏博中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丰收住宅区19幢201室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保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案件被继承人夏博中名下的财产,且其已经向本院作出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保证。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夏博中(已死亡)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丰收住宅区19幢201室房产。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苾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