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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洑某某、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洑某某,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39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洑某某。被告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城东变电所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单××室。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洑某某、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沈家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洑某某,被告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因2010年6月11日的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药费290.70元、误工费2574.74元(183.91元/天×14天)、护理费1054.06元(75.29元/天×14天)、营养费700元(50元/天×14天)、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失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419.50元,现起诉请求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洑某某、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本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由保险公某予以赔偿。3、事发后,洑某某已为原告垫付抢救期间的医药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辩称:1、对于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被告杭州××出租车有限公司就本案肇事车辆向我公某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某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付;诉讼费,依据保险公某约定,保险公某不负责赔偿。3、医药费,总的票面金额为287.70元,但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算;误工费,时间认可5天,标准过高;护理费及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势,我司认为并不需要;交通费,无票据不予认可;修理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4、对于被告方某某告垫付的费用,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11日,洑某某驾驶浙a×××××号车辆,与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在萧山区市心南路周家池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及乘员张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另查明,浙a×××××号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责任期间。事发后被告洑某某已为原告垫付了抢救期间的医药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修理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87.70元、误工费1054.06元、修理费500元;共计1841.7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某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浙a×××××号车辆已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余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841.76元,此损失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余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洑某某负担(已直接支付给余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沈家庆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丁伟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