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窕与何德海、项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窕;何德海;项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李窕。被告何德海。被告项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窕与被告何德海、项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李窕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