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贺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乐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化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吉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