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保字第4号申请人:金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金某某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所有权人的苏ekv722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所有权人的苏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吕学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