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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民一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文与陆斌、淮北市龙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斌,淮北市龙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陈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斌,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淮北市龙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龙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寇湾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72852300-7。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铭,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斌、淮北市龙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伟,被上诉人陈文的委托代理人胡铭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陆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5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