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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闻永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永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永全,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守龙,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永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闻永全及其辩护人孙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1日17时50分,闻永全驾驶普通正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龙镇街道汪家兰门前路段时,在公路的东边沿处与行人曹某某相撞,致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闻永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闻永全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曹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曹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汪某某、曹某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普通摩托车车辆信息单及其驾驶人简项信息;被告人闻永全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和解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永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闻永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及自愿认罪的情节属实,其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永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熊大成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