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小旋风数控机床厂与宁波市鄞州远洋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小旋风数控机床厂,宁波市鄞州远洋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慈溪市小旋风数控机床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法定代表人:沈国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远洋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训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小旋风数控机床厂诉被告宁波市鄞州远洋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远洋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650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