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瓯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瓯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州市××吴××烧鹅基地××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申请人林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前,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林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献春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