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斌与何铁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何铁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文斌,现任围墙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新,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铁稳。原告文斌诉被告何铁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斌的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被告何铁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被告因对围墙村村委会发包新筑新城土方工程不满,便于2010年10月3日至27日在西部网、西安在线等六家网站发布照片和文字,以莫须有的事实,散布原告纠集黑社会、欺负村民、打砸抢的文字和照片,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自己不会上网,也没有指使任何人在网上公布事实真相。至于网上出现的某些东西,纯属其他人的个人行为,其毫不知情,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西安在线等网站相继发布了文斌等人在拆迁现场的照片并配有“灞桥新筑围墙村村长纠集黑社会欺负村民、打砸抢”的文字说明。嗣后,原告以被告编造莫须有的事实,给其名誉造成损害为由诉来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下载自西安在线的照片9张及文字说明,原告以此说明该组照片是由被告所拍摄,被告将照片散布出去,被发布到网上,使原告名誉受损,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承认该照片是其所拍摄,但否认是自己发布到网上。上述事实,有照片、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告以被告编造莫须有的事实在多家网站发布照片和文字,给其名誉造成损害。被告虽承认照片系其所摄,但否认其在任何网站发布了照片和文字。对网站上涉及到原告的照片及文字属被告所发布,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网站发布的涉及原告的照片配合不实的文字说明,才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被告单纯拍摄照片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故现原告诉称被告损害其名誉证据不足,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文斌要求被告何铁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文斌要求被告何铁稳赔偿名誉损害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