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叶某与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农民。被执行人:俞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叶某诉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08)甬慈民一初字第3265号一案中,查明俞某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某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俞某人民币352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50元,执行费4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